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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网 阅读:705 次 日期:2016-01-29 17: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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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8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 学院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举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单独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单独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对外合作部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单独招生报名、信息核准、公示、录取工作。

第八条 在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并严格遵守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对单独招生院校计划数的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部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单独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除单独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 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普通类、中职类考生按专业分别划线录取,特长类考生按类别、分项目划线录取。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考试和综合测试后方具有录取资格。

2.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不平衡,学院可按照实际报考学生情况在计划范围内平衡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对服从专业调剂的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考生类别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单独招生未完成计划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3.成绩=文化考试成绩+综合测试(综合素质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特长测试)成绩。

第十八条 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提出申请,由我院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由我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面试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录取学生学院根据系部设置统一安排在成都校区或眉山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经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时间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二十三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30元。

第二十五条 缴费方式:须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网中及时公布各类信息。

第三十条 我院单独招生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对外合作部,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031、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纪委监察组,负责单独招生整个过程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监督电话:028-84685509。凡是考生对单招考试和录取有疑问,可提请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对外合作部负责解释。本章程最终根据教育部文件,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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