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凭《身份证》、《报考证》和《专业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点名处”,三次点名不到者以缺考论处,其责任自负。考生按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指定候考地点候考,并主动配合考务人员做好验证工作。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均作为违纪处理。
二、进入候考场后,考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考生可在不影响其他考生专业考试的情况下进行考前准备活动(如:报考“音乐舞蹈”专业须加试“舞蹈片段”的考生可准备伴奏带、舞鞋、服装以及做准备运动)。
三、凡不按本人《专业准考证》上规定的专业面试时间和顺序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四、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应在《四川省2016年艺术专业统考面试科目考生签到表》上签名。考生进入考场后在主考教师的引导下按考试指令进行专业考试。
五、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因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考务人员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离开,并作自动弃考处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开的由考务人员签字确认后直接作自动弃考处理。
六、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向主考老师和监考员询问成绩等相关情况,也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谈论。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迟到,不准向其他考生作暗示,不准代考,服从主考教师及监考人员的安排。
八、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省专业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文化及专业各科成绩,同时给予1至3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考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