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2011年渝中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76年7月1日后出生;
5.符合公务员体检文件标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单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1年8月18日至19日,9:00-11:30,14:30-17:00。
2.报名地点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渝中区和平路211号9栋305室)。联系电话:63765137。
3.报名程序
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报名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资格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考试报名表》,复审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50元/科)。
4.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11年9月1日工作时间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1年9月3日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笔试和面试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 3比例,如达不到规定比例,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一)笔试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综合基础知识》100分),专业科目(《管理基础知识》或《专业知识》100分)。
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50%+专业科目成绩×50%
(二)面试
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各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方可进入面试。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50%+专业科目成绩×50%)×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由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七、政审
体检合格者,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审查。
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时,由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八、公示
考试、体检、政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相关规定公示7天。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