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财务人员1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条件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敬业爱岗;
3、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全日制会计学类与审计学类本科及以上专业;
5、年龄18周以上、35周岁以下(以报名第一日未满36周岁计算);
6、具有会计、审计从业资格且有两年以上的财务或审计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
现场报名:报考者需持经本单位签署意见的《韶山市检察院选调财务审计人员报名登记表》(可从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下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职称(会计证或审计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有效证明,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网上报名:报名者将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及相关证件扫描件发电子邮件至邮箱353854209@qq.com。
报名时间:2015年11月9日-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逾期则不再受理报名。报名地点: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二楼办公室(202),电话:0731—55682134。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将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若经资格审查后,岗位报考人数与岗位选调计划数低于3:1的比例,由韶山市公开选调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开考。
(三)笔试
笔试前需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相关资料原件。考试内容为财务或审计相关业务知识等。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五)体检、考核
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调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岗位要求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考核。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将按总成绩依次替补(替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经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选调对象予对拟选调人选,在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调动。
(七)调动手续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选调人选,并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1、被选调录用的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解除。
2、用人单位不负责安排、解决被选调人员的家属子女就业、入学等相关事宜。
3、凡被选调的财务人员,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其住房和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就学等事项均自行解决。
4、咨询电话: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0731—55682134。
5、本次公开选调由韶山市公开选调检察院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本公告由韶山市公开选调检察院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韶山市公开选调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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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开选调财务人员报名登记表.doc》来源于韶山市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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