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设置
2015年全县招聘特岗全科医生2名,新宾县中医院1名,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1名,详见《2015年新宾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职位信息表》。
二、特岗全科医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被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三)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五)除具备以上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3.具有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临床医疗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4.对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的特岗全科医生,其执业资格可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
5.新宾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三、岗位职责。特岗全科医生应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2.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3.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四、特岗全科医生管理
1. 县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5年,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至相应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对于违反聘用合同,未履行派驻任务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特岗全科医生,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
2.特岗全科医生人事档案由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乡镇卫生院。
3.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考虑;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4.聘期满后,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在有空编空岗的情况下,鼓励特岗全科医生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办理相应人事关系,纳入乡镇卫生院常设岗位管理;愿意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全部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常设岗位管理,返回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应聘前有工作单位的特岗全科医生,聘用期满后,也可在公开招聘的前提下,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回原单位工作,或通过公开招聘到其他医院工作,招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特岗全科医生激励与保障政策
(一)薪酬待遇。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二)职称晋升。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 教育培训。对未取得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全科医生岗位培训。首次培训3个月,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执业范围项加注全科医学后,方可正式上岗。累计培训时间达到1年的,经考核合格,颁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
六、签订合同
县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对于违反聘用合同,未履行派驻任务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特岗全科医生,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
七、人员管理
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5年,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至相应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必须注册为全科医生或在原有执业范围项加注全科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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