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要求,制订《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见附件),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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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管理,保障教育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备案的目的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目的是对全国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保证质量、共同发展,并将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使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地,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统一的信息技术课程培训和考试认证服务。
二、备案的程序
1、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确定一个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并填写“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审批表”(见附表一),报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批;
2、具备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条件的单位填写“计算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表二),送当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审查,并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3、经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核准成为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办理备案手续;
4、经备案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通知各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在网站公布。
三、对备案机构的要求
1、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学;
2、按照《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课程培训规范实施教学工作;使用指定的培训教材,完成规定的培训考核任务;
3、选派教师参加师资培训,做好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教育培训数据资料的采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
4、遵守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制度,不以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名义从事任何与继续教育和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5、积极参加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
四、对备案机构的检查评估
1、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对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效果不理想的,将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2、对年审合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将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遵纪守法、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