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及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文件,为满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需要,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批准,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成立证书登记机构。经研究决定,从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启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