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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队伍的素质,多渠道地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医学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21世纪人才竞争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6号文件附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
第一条 申请者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高尚;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钻研,在教学、医疗、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并取得一定成果,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3、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4、通过了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了相应学分;
5、参加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考、临床医学、生物学和管理学专业须通过全国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均获得合格证书;
6、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
①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②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
③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与考试,并获得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包括本校在职人员和其他单位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条 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在每年10月,向我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3、由所在单位审定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登记表(加印密封);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至少一篇(部、项)以上;
5、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6、全国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仅限专业学位)。
第三条 答辩前有关考试及成绩认定
1、硕士学位课程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进行,所学科目、考试要求及评分标准与在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完全相同,通过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规定学分。
2、全国在职人员的外语及综合考试,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成绩作废。
3、专业学位除学位课程考试外,还要进行临床能力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含课程班结业考试和答辩前学位考试)、全国在职人员的外语及综合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应有我校具有相应硕士导师资格的教师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可以是含有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但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并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论文评阅
①论文评阅人应是三名具有副高职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职)以上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②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③学位论文应由我校学位办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④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答辩
①论文答辩公开举行,科学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高职(含副高职)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临床医学副高职以上职称(含副高)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至少二名。
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专业学位除外)。
③校学位办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④答辩程序按《哈尔滨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中的规定进行。
⑤答辩结束后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学位授予
1、申请人学位课及临床能力考核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级别学位。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若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3、专业学位申请者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一项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考核或答辩后,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其获得的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六条 质量监督
1、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关材料及试卷要保存一定时期。
2、学位办将配备专职人员对申请者资格审查、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
3、要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同时接受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 组织领导
1、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在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办负责具体实施。
2、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的指导、咨询和协调;各临床医学院主管院长、主管部门及教研室主任负责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八条 时间规定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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