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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 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 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培养终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论文初审,通过以上审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才可以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所在教研室和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经学科处核定其学位课程成绩已达到标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术型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校为申请人聘请有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应聘请2位与论文研究领域相关学科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阅论文(至少1名为非沈阳医学院系统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并密封传递。2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答辩后,各二级单位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非沈阳医学院系统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二)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校和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各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会开始,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6.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学位申请人与到会人员(包括导师)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然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秘书应详细记录答辩会议全过程。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二级单位进行评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学术型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规定研究生需发表论文方可申请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可以准予答辩和如期毕业,但暂不进行学位评定。在2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者可予以学位评定。过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授予硕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对符合条件者,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第十一条 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负责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沈阳医学院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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