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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较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学校允许学生有条件地重新选择专业。为规范学生转专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我校学籍,学完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原则上无不及格课程;
(二)已学课程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三)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
(四)思想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第二条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但必须满足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类别需相同。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
第三条 本校对口招生、专升本等自主招生和中外合作培养等因招录的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转专业流程: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放寒假前两周,学校教务处将各专业一年级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研究。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开始申请办理转专业。具体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修读专业申请,填写《黄山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批同意后,由转入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
(三)各有关单位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一周内办完转入申请专业学习的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学生的公共任选课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黄山学院转专业规定》(校教[20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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