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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统一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教【2014】55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我校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学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依据研究生培养方式,结合学生个人档案转递情况,审核国家助学金获奖者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学院按季度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或扣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视具体情况,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或停发部分助学金: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助学金;对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扣发五个月助学金;留校查看处分者,留校查看期间不享受助学金。留校查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议同意方可恢复奖学金的发放。
2.研究生学制期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本人档案未按期转入学校的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待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但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4.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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