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的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赦免等都是对确定刑的一种变更和调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等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拘役所、监狱负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变更执行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刑罚变更等问题的程序。
(二)执行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体包括: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的判决和裁定。
(三)执行的机关
执行的机关是指依法享有执行权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刑罚交付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①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②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③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④拘役判决执行由拘役所执行;⑤公安机关是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暂停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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