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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黑河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河学院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或本专业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改革教学管理,探索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等自主学习模式。
第五条 以学生利益为根本,以人才培养规律为遵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按大类招生的有效途径,逐步实行按大类招生。
第六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八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黑河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通过,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和社会公布;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民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七、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八、严格控制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九、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也可根据学院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十、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十一、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十二、学生转专业的时限,本科学生为第三学期至第四学期;
十三、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工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十四、学工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上报学工部,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后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原所在系和转入系履行相关手续,教务处将学生成绩记载调整到转入专业和行政班级;
二、学工部以黑河学院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电子注册;
三、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两周内进行。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式两联、编号,由学工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院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四、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关于XXX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转专业汇总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院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籍异动事项由学工部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院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转专业文件同时废除。本管理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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