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报名 请各地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一)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做好网络报名的初审工作。网络报名资格初审和考生信息管理工作请各地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切实根据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在网络上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提交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网络初审,网络初审合格后考生才能进行网络报名交费。
二、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安排及相关事项
考试时间如下:
9月3日 上午: 8:30-11:00 经济法
下午: 13:00-15:30 财务与会计
下午: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4日 上午: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14:00-17:00 资产评估
考试科目设置不变,全部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考生答题时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无效。主观题部分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客观题部分须使用2B铅笔填涂。
应考人员应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考试用书订购
需订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教材的考生,可与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委托的云南亚太财经培训咨询公司联系。
地址:昆明市拓东路23号201室
电话:0871-3121777、3140135
五、报名时间及安排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八项考试的考点均设在昆明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负责考点考场的安排工作。
报名时间: 2011年5月10日—6月10日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w.cn 或www.ynrsksw.net)的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电子照片。考生报名时须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有误,并选择一个证书领取地点作为考试合格后的资格复审和领证地点。
考试须进行网络审核,考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后的1至3个工作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交纳报名费用(具体办法请考生登录网站后按网站说明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就能确认报名成功。网络缴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
各报名点的现场报名时间由各州、市自定,但截至时间均为2011年6月15日。
由于各报名点不具收费权,需报名票据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通过后前往选择的“证书领取地点”开单去银行交费。需交费单据的考生请以银行缴费单据为准。
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10天左右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确实没有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所在地的考试管理部门要求帮助打印,各地考试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考生打印准考证的要求。
考生须对提交的报考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无效资历的考生,即使其通过考试,但不能在考试后向证书领取地点提交书面真实材料;或不能通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组织的资格终审,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放资格证书,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务请各地向考生说明。
六、成绩查询和合格办证
报考人员于考后3个月左右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n)查询成绩及相关办证事宜。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证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七、考试报名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2000]136号文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收费标准为50元/每人每科。
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871-5398823、5399615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人发【2002】20号)
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3、评聘为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