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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的、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优秀;
(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无不及格成绩,且上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开学之初,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系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根据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系,各系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年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我院对评定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将公布获奖学生名单,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5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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