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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事件 处置方法 监考人员 考点主考
1.考生未带或丢失“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先验明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对照表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记录应考考生情况,留存考生影像资料,要求下一科考试时带来进行确认,如确实丢失,准考证由招考办补发。
2.考试开始前考生坐错位置 如果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他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考场考试。
3.条形码发串、贴错 使用备用条形码直接覆盖住发串、贴错条形码。
4.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确认是替考的,禁止其入场,通知流动巡考员将考生带至考务办核实相关信息;若是开考后发现的,考生先答题,考试结束后由流动巡考员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若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立即报告主考,请有关人员将其带出考场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身份和有关信息进行核验和甄别,,如系替考,要求替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字;如果替考生不写情况、签字,需告知替考生及考生本人违纪情况,填写《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和考场违纪记录单并签字上报。
5.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暂停拆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侯,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上报省招考办,请示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如无备用试卷,按照省招考办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补足。
6.考生拒绝接受违禁物品检查 禁止考生入场并报告主考 做好考生的劝说解释工作,尽量说服其接受检查。劝说无效者禁止其进入考场。
7.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
卷与考试时间和科目不符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侯,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立即报考区副主任,将应考试卷送达考生。逐级上报,经省招考办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8.试卷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装回试卷袋内,并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工作,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记录情况,立即逐级上报,经省招考办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9.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考生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则立即向主考或副主考请示并记入考场记录单。 参阅其他考场试卷,记录情况,立即上报省招考办。
10.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或部分试题漏装、错装不符等情况 先让考生答题,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封存问题试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请示省招考办同意后补足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如需人员隔离,处理同“7”。如实记录情况。
11.试卷中发现内容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先让考生答其他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12.考试过程中,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立即查明情况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考生。
13.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在考前提出要求,对仍不送交指定地点的考生,没收物品集中保管,记入考场违规报告单。 核实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在考场违规报告单上签名。
14.考生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晕场则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
15.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及时安排治疗,并马上安排机动监考接替工作。
16.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7.考生未经允许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纪处理,如实记入《违规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并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并在《违规考生记录单》和《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18.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若是串卷、替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好记录,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19. 考生无意弄脏答题卡,要求更换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立即报告主考。 按规定程序申请启用备用答题卡,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20.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串位 告知考生用碳素笔标明串位的答题题号,记入《考场记录单》,录入上报。
21.考生交卷后发现在答题卡上未涂、多涂选考题涂点或所涂题号与作答不一致 记入《考场记事单》,录入上报。
22.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立即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违规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违纪予以处理上报。
23.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及时制止并予以当众警告,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则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告知考生违纪,并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处理上报。
24.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记入《考场记录单》,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招考办。
25.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光盘无声或不清楚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了解情况请示启用备用光盘,报告省招考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6.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光盘无声或不清楚 应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请示启用备用光盘,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招考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招考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7.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 应立即请示主考调换备用设备。 其他参照24、25条处理。
28.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 处理办法参照24、25条相关规定。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招考办。其中有问题的光盘应单独保存,送省招考办复查。
29.听力考试进行中,个别考生提出听不清、认为中断(非正常间断) 告知考生继续答题等待答复,并立即报主考。 上报省招考办。该科考试结束,留下考场内全部考生。待初步检测光盘、播放设备及向考生询问详情后,确定如何处置。
30.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各考场。
31.自然灾害及非人为因素影响考试的 立即逐级上报。
32.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暂时扣留违规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报考点主考。 填写、送达《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3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1)如果是进行语音通话的,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巡考员)调查通话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终止其考试。
(2)如果是通过文字短信形式进行通讯的,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巡考员)保留文字短信等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信息来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主要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扣留相关证据,填写、送达《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34.其他偶发事件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请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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